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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的条件(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都交什么税)

建筑企业会计岗前准备


第一节 建筑企业不同组什么织构架类型下的财务体系搭建


一、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4种不同组织架构类型介绍纳税人


  1. 施工行业账务处理基本流程


  1.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四种不同组织架构类型


二、不同组织架构下的税收管理


  1. 以总公司名义施工、核算、开具发票、纳税申报


  • 增值税缴纳方面

项目部和总承包部并非税法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只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单元。


  •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工程项目如果在总公司注册地,则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按季度或月度预缴、汇算清缴。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1. 以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施工、核算、开具发票、纳税申报


  • 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公司施工合法操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的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要点1:这种模式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发包方是否同意。


要点2:内部授权和三方协议是交易结构改变的重要书面资料,与大合同一起共同构成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流。


内部授权是指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单方面出具的书面授权,即授权第三方向发包方代表其履行大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方协议是指发包方、建筑企业、第三方三方签订的关于交易结构改变的书面协议。


要点3:能够代表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履约的第三方,应当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


一是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是集团。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交39号)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是集注册团内的其他纳税人。要点4:具体实施时,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即第三方必须要做到自己干活,


自己收款,自己开票,自己采购,也就是说,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签订之后,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完全退出合同的履约过程,一切都交给了第三方。


要点5:建筑企业中标以后,转交给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施工,如果这个纳税人属于独立的法人,如子公司,尽管税务部门不持异议,但又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查处风险。

一般

【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


2. 总公司条件一分公司一项目部这种类型下的税收管理


(1)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税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一般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设立以后具有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即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人不区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应就其应税业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管都理


①分公司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因此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②企业所得税分摊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建筑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


  1. 35、0.30纳税人。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x0.35什么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交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表



3. 母公司一子公司一项目部


子公司在涉税处理上基本是完全独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完全由子公司自行申报缴纳,并进行会计核算。除了隶属关系、管理模式以外,在财务管理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仅涉及经营成果的分配和合并报表的处理。


三、不同组织架构下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


  1. 在“母公司-子公司-项目部“这种架构下,母公司和子公司应该各自核算收入和成本,在涉税处理上母、子公司完全分离。
  2. 在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这种架构下,如果总公司没有直营项目,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下属分公司管理情况下,条件总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往来“模公司式进行账务处理。税
  3. 在公司总部--项目部这种架构模式下,直营项目在会计核算上存在两种

模式:统一核算:如果采用统一核算模式,直营项目不单独设置核算账套,由公司


总部在核算账套中对相关会计科目设置“项目辅助项“加以区分各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即可。


分级注册核算:如果采用分级核都算模式,直营项目和公司总部均单独设置核算账套,直营项目在会计处理上与“总公司一分公司一项目部“模式中分公司的处理的基本一致,直营项目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建筑总部将对各个直营项目的财务报表进行汇总,形成公司级的财务报表。


  1. 如果建筑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总公司一总承包部一项目部“模式,在会

计核算上和“总公司一分公司一项目部“模式分级核算的“公司总部一项目部


“模式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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