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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实缴资金可以用吗(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要实缴吗)


作为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实缴,为公司的成立购注册资金置设备、租赁办公场所、采购办公用品等,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实缴用股东的实缴资本偿付该类费用,是否会被认定为抽逃资本?



案例简介:


一、2016年5月A公可以司成立,股东吗为甲乙,甲持有公司60%股权,实缴资本6的0万元,乙持有40%股权,实缴40万元。


二、2016年12月,乙将自己持有的40%A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丙35%、甲5%,至的此必须A公司股权变更为甲持股65%,丙持股3注册资金5%。


三、2016年6月,可以A公司将收缴的资本金60万元转入第三人B须要公司,之后B公司又将60万元转让甲的个人注册公司账户。


四、丙成为A公司股东后得知A公司通过B公司将60万元实收资金股本金转入甲账户,认为甲抽逃出资,请求法院判令甲归还抽逃的60万元出资。


争议焦点:


一、甲将公司实收注册资本金通过注册公司必须第三人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甲是否将该6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成立前的费用;


三、公司将实收股本金用于支付公司成立前的费用是否合法。


裁判要点:


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本案中甲是否构成抽逃资本需符合两个要件:1、是否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经法院审理,该笔资金确系用于支付公司成立前所支出的费用,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而该行为也并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经须要法院审理认定,公司成立前所需支出的费用远超过60万元,法院认为该支付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因此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实务启示:


一、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需符合两个要件:1、形式要件,要求抽逃人将出资转出的行为;2、实质要件,即因以用抽逃出资行为损以用害了公司权益和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原则吗上以资本维持不变为原则,任何抽逃出资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三、在该类案件中,举证规则资金为原告必须举出初步证据使法院产生合理怀疑,而后再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与交易密切相关的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案例索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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