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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今日,据省高院相监督关负责人介绍,为打击“老赖”,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市场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管理局局面。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湖北省管理人员。


叶某是大冶市某公司监事。2017年5月,官网大冶市法院判决叶某偿还彭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40万元。该官网案在管理局执行过程中大冶,因叶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大冶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监督管理。


今年3月15日,叶某所在公司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申请人告知单》,告知该公司:监事叶某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未履行大冶市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相关当事人就偿债事宜,及时与大冶市法院接洽。


3月27日,申请执大冶市行人彭某、被执行人叶某在大监督冶市法院签订了执行湖北省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共40万元,由被执行人叶大冶某于2019年7月前,大冶市分两批偿还30监督管理万元,余款10万元从案外人柯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付叶某的合伙市场结算款中支付。叶某所在的公司法人代表水某作为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承诺“自愿对上述未履行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定于2019年7月30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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