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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商标字号管理办法(工商注册字号要求)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其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两类,其中,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注册商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而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工商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比如,国内运动品牌“李宁”,是李宁的拼音字头“LN”的变形,有点像飞扬的红旗,也有点像燃烧的火炬,让人过目不忘。


字号权,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字号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唯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要求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比如,著名的“全聚德”北京烤鸭,企业全名叫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聚德”是其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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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界限




商标专用权与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两者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工商注册利强弱以及大小之分。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企业字号被诉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管理办法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即,只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傍名牌、搭便车等。


根据上述规定理解,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注册商标字号使用的文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里的近似要达到实质相同的程度;二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如果不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除非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则上也不构成侵权;三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产生了混淆,而这里的公众指的是普通消费者,不是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上述三点中往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第二点提到的“突出使用”,即指在企字号业名称中,与管理办法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为。“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一般来讲是指将字要求号与构成企业名称的其他组工商成部分相离或相区别,或者简化企业名称而单独使用字号,或者使用特殊的字体、颜色或者大小,将字号突出出来等。如果仅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但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不是突出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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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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