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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内容(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以来,经历过两次修改,现已步入第三次修法的紧张阶段,以版权回应科技发展、适应国际形势、完善知识产规定权制度。


针对需要调整的作品类型问题,与会专家学者意见比较一致的主要有3点: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版权保护品”,同时保护期删除“录像制品”的规定。现行著作权法主要以独定的创性的高低来区分电影、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这种区分方内容式在实操中难以把握,已经带来诸多问题。二是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版权算机程序”。在现行规定中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很容易与文字作品造成交叉混淆。三是增加关世界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权利内容,其与美术作品的区别、与外公约观版权保护设计保护的关系等问题,至今都很模糊,亟待定的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权利边界待划清


著作权内容,即权利,是著作权立法规定、修法的核心,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两权分开立法以及各自权利类型的修改等两项重要问题。目前,关于著作权分开立法的意见比较统一。与会专家认为,在著作权项下,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两世界类不同性质的权利,德公约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的是两权分开立法的模式,鉴于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或可拆分为三款,即总括条款、著内容作人身权条款和著作财产权条款保护期。


三步检验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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