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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厅发2007 150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十九)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9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文件的公告


(云自然资公告〔2021〕1号)


四、矿业权被查封冻结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后,申请办理矿业权人名称变更或矿业权转让变更。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和协助司法机关查封矿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8月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三)明确了在矿业权颁证权限委托下放后,办理相关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权限。司法机关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需对矿业权进行冻结时,涉及探矿权(不含自然资源部颁证探矿权)的应当到省级国土资源厅办理冻结手续,涉及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应告知司法机关到自然资源部办理。


涉及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含已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的采矿权)应当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冻结手续;


涉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省级发证权限矿种已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采矿权应当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冻结手续;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由州(市)、县(市、区)级发证权限矿种的采矿权应当到对应的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查封(解除查封)手续,并按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对矿业权进行查封。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司法机关查封(解除查封)手续,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掌握的矿业权状况及有权办理查封手续机关。


(四)明确了处于司法机关查封状态下的矿业权办理延续登记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矿业权延续等业务时,需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矿业权司法查封情况。若存在矿业权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请申请人提交所有查封司法机关同意延续的意见后,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确保该矿业权处于冻结的状态下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并确保延续申请办理完成后矿业权在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仍处于查封状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2014〕4号)


(二)抵押备案工作


因抵押备案、法院查封等情况造成冻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转让、变更业务,但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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