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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清淤(河道清淤专项施工方案)



众所周知,基本农田是为了管理条例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依据法律,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追究刑事责任,把耕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田河沟的基本农田被破坏呢?


2016年7月28日,记者见到了被毁农田的耕种人张先生,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耕地在咸阳市淳化县丁村在田河沟底的清浴河边,河对岸是铜川市耀县的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把原本是两县交界的河道向淳化县做了移动。事情发生在今年的5月份,他得知农田被毁时,曾多次去阻拦过施工,也多次去耀县小丘镇找薛书记反映过问题,薛书记的意陕西省思是,“挖的是淳化县的地,你不找淳化县去找耀县这边干啥?”还打过铜川市市长热线,市长热线告诉他,会有相关职能部门找他了解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他随后也向去淳化河道县的有关部门反映过,就在他来回奔波过程中,开发公司就已经把河道重新向自家地里移了几十米,造成了自己十几亩农田被彻底损毁。随后有耀县水利局的河道管理站的找自己了解过一次情况,说是淳化县国土资源局来找了,让他和开发公司尽量协调解决。张先生指着河对施工方岸的一排杨树说:“河道本来在杨树边,你看这一下子就被改了几十米的距离。我家里祖祖辈辈都是农专项民,只会踏踏实实的种地,生活就靠这点耕地,现在家里都没地种了,断了生清淤活的来源了。我不想别的,就希望能早日恢复自己家里那点地,好让一家人有饭吃,有地保命。”


随后,记者先后见到耀县水利局焦副局长和河道管理站杨站长,了解到在清浴河做开发的公司,早在2012年7月就因为私自给河道做护坡被河道管理站处罚过。这次私自改河道,开发公司没有来就此提出过申请,水利局和河道管理站都提前不知情。直到2016年6月份,有淳化县国土资源局来了解情况才知道河道被改。这条河道是两县的分界线,被改对两个县影响很大,更何况,这两个县还不是一个地市。在6月16日,河道管理条例管理站和开发公司法人做过谈话,并以“在河道堆积泥土影响行洪”下发了整改停工的通知。记者反映,开发公司依旧有条不紊的在河道进行施工。水利局和河道管理站表示,现在执法难道很大,已经下发了整改停工通知,开发公司不停工他们也只能是督促,再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是让被毁土地的农民走司法程序。


清浴河道改道施工从5月份到现在,被损毁地的耕种人一直在到处投诉,开发公司的施工一直没有停下来。改后的河方案道就是用土简单的堆积而成,根本没有抗河水冲刷的能力,施工已经严重的危害、侵占、毁坏了原有的堤防和护岸,对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人为的埋下了隐患,也导致邻县淳化县的24.5亩的基本农田被损毁,既然开发公司的施工在水利局和河道管理站没有施工的申请,也没有将建设方案递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买对这么明显的违规施工,管理部门能做的只有“停工整改”通知吗?这难道不是耀县水利局和河道管理站的没有及时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造成的?


河道管理站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管理施工河道的日常维护和整治工作,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并配合做好防汛、水行政执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任何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才可是实施。而水务局和河道管理站所说的,开发公司不停工暂时没有办法,根据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专项”也就是说,涉及到河道行洪安全的,耀县水务局可施工以“组织强行清除”,而不是由着开发公司继续施工,也不是被动的等着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来判决和强制执行。


对于耀县水务局和河道管清淤理站对清浴河被私改河道造成淳化县基本农田被损毁的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刘永平)


政策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陕西省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方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施工方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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