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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找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日化用品类#


【刘某某销售假冒电吹风机案】


#办公耗材类#


【封某某销售假冒硒鼓案】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封某某从黑作坊购进某知名品牌硒鼓后,在明知前述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其在网购平台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9余万元。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核实,已销售的某知名品牌硒鼓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系我院办理的一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假案件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封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判处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保健食品类#


【刘某某、商某某生找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商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由被告人刘某某自行生产、研发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活力咖啡”。该人在明知上述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活力咖啡”23盒,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告人商某某名义向买家发货。找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7日被告人商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本案系我院办理的一起通过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商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纸制图书类#


【任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任某从他人处购得盗版图书,雇佣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担任客服和发货,在明知前述物品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通过其在网购平台开设的三家网店进行销售。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任某的出租房内将三人抓获,并现场起获大量侵权复制品及非法出版物。经鉴定,查获的图书中有950册为侵权复制品,11057册为非法出版物。


本案系我院办理的一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任某、魏某甲、魏某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处被告人任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罚案例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计算机软件类#


【张某某案件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侵权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等人通过在网购平台开设的店铺向他人销售某权利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加密锁,并于2018年2月至3知识产权月间,先后雇佣被告人常某某、翟某某、雍某某从事售后工作,王某负责售前工作、任某某负责运营工作知识产权,胡某某负责管理仓库及填单发货工作。经核实,张某某等人通过网购平台的店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2018年5月24日,上述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内起获侵权待销售的软件加密锁25个在哪里。经鉴定,所售及查获软件与权利公司提供的软件为同一软件。


本案系我院办理的一起侵权作品数量最大、涉案人数最多、销售金额最大的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侵权售破解软件加密驱动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在哪里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案例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侵权案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在此,海检小知发出倡议:


不售假不买假 尊重知识产权


看资质留证据 捍卫合法权益


共维护齐净化 网络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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