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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今天咱们先暂且不谈法律层面的风险,主要看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影响和风险。


影响一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太大,首先在税务人员看来,比较扎眼,关注点会格外明显,税务人员会产生一种这家10个亿的公司成立2年了也没有营业收入,到底是做什么的?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涉税风险明显加大。


影响二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全体股东没有约定分红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个税。


影响三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影响四


影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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