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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期末测试(税务师考试答案 涉税服务实务)


【内容导航】: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P149~150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新增);


9.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新变化);


11.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成产的汽车轮胎;


12.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成产摩托车。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P150,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P150,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人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提示】一个补充说明。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12项,P150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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