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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注册一个投资公司(注册投资公司需要多少资金)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能够以货币予以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其次,拟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为股东多少或者发起人自身所有。再次,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时,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二、关于对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评估问题。对需要于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予以客观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土地使用权的高估或者低估,其本质是“虚假出资”。在实践中,发生较多的资金是对个人或非国有资产作为出资额时高估作价,其本质是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国有资产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则故意低估作价,其实际上是侵占了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虚假出资”最终将损害国家、集体或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拟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在多数人的印象中,拟作为出资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这种认知有失偏颇。实际上,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能作价入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一个的规定,“农村集出资体经济组织使出资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投资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一个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五、以划需要拨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对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违反了划公司拨土地用途范围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可能因权利负担而丧失,故该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上也存有瑕疵。这都将使通过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财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此时出资人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在上述情形下有权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尽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的不确定将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督促股东充注册实资本,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也应当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可以补正,出于尽快稳定公司资本、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考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责令当事人补正。只有逾期未补正时才有判决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


六、以他多少人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问题。当事人以自己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其本质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公司在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时,真实权利人只能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善意第三人,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七、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届满的后续问题。首先,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期限,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仅限于土地使用权的未尽年限。另外,在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的约定期限公司届满后,出资股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产资金生抽逃出资的法律结投资公司果。因为,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的出资款时,受让期间,其产生的价值,早已凝结在公司的资产之中。因此,注册不应再要求该出资股东对土地使用权延长受让期。如果是那样,将损害该出资股东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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