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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先付款后开发票还是先开发票后付款)

——合同合规指引


李章伟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A工厂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卖给A工厂所需某原材料30吨合计价款50万元,A工厂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送货上门,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B公司将原材料如数送到并验收合格,A工厂以B公司未提供原材料发票拒付剩余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A工厂以B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


A工厂以B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分别是卖方交付原材料,买方支付货款,开具发票只是卖方的附随义务。按照合同法理论,在合同签订之后,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根据对等抗辩原则,对方可据此迟延或拒绝履行自身的主给付义务;而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却不能迟延或拒绝履行自身的主给付义务。


这里的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诚信原则,虽无合同约定,但基于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或因法律对合同履行细节的规制,而产生的合同履行辅助行为。比如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照顾和开具发票等。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B公司主给付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A工厂主给付义务是支付货款。B公司向A工厂如数交付了符合质量标准货物后,A工厂理应按约付清货款。开具发票并非出卖人B公司的主给付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除非有特别约定,另一方不得据此提出抗辩并不履行主给付义务。


【合规建议】


一、签订买卖合同,最好要事先约定发票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付款人)不得以卖方(收款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不过,即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买方也有权在付款之后要求卖方开具发票。为了避免争议,最好还是在合同条款中预先就发票的开具做出具体约定。


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票能证明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可知,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取发票是付款方的权利,据实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受人不认可,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同时,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买受人持有的普通发票可以用来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三、买方不开具发票可以投诉或起诉


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付款方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是其法定权益。由于增值税发票还涉及到付款方抵扣应纳税款的经济利益,如果卖方拒绝开具发票,买方可以依法向税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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