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跌破止损线不平仓,管理人的责任有多大?
策略2018年终于落下了帷幕,回首这一年,策略A股各大指数一片惨淡:上证综指2018年的跌幅为止损24.59%;深圳成指2018的跌幅为34.42%,创业板指跌幅为28.65%,沪深300跌幅为25.31%。在各大股指跌幅如此巨大情形下,有多少私募基金取得了正收益呢?又有多少私募基金达到止损线止损却扛着没有清盘呢?
市场行情如此,投资出现浮亏倒也情有可原,投资人要求赎回或清盘实找属正常。但作为私募管理人,有一种情况我们却不得不防:目前市场行情下,相信已有部分管理人所管理基金触及合同约定平仓线甚至找已经跌破平仓线,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依约平仓清盘,仍在继续运作。针对该情形,笔者郑重警示管理人,无论是何原因导致基金继续运作,一定要就该事项与投资人签订补充协议,至少要留存投资人同意基金继续运作的书面证据。
根据以往经验,当出机制现上述情形,管理人往往会存在以下两类风险:
1.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机制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基金触及平仓线显然属于应当披露之重大事项。
2018略有年7月6日,厦门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厦门佳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资本)管理的永畅兴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跌破平仓线后,管理人并未就的该事项相关的投资者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留痕,且缺失相关未强平的投资决策文件。管理人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厦门证监局处于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 民事赔偿责任
在基金净值跌破合同约定止损线哪些情形下,如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资金继续投资运作,导致损失扩大的,管理人存在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风险。
案例:(2018)京03民终11785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6日判决。
原告王霄燕购买北京锋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的私募证券产品,基金合同约定预警线为净值0.94元,平仓线为净值0.9元,净值跌破预警线后管理人停止任何买入或新增开仓操作。净值跌破0.91元时,基金全体投资人需做相应决策(同意提高止损线),否则无论(T+1)日是否能恢复至0.91元之上,管理人须于T+1日开盘根据市场私募基金情况择机进行止损操作(于收盘前将基金全部变现),基金提前结束。
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净值达到0.8901元,原告配偶收到净值哪些报告后向管理人的提交全额赎回申请,管理人未予以理会,继续操盘,亏损扩大。后原告起诉管理人,要求解除基金合同,并要求管理人按净值0.9元返还基金财产,超出止损线外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本案法院认为:“在股票基金单位达到略有预警线0.94元以及止损线0.9元,原告并未同意提高止损线的情况下,锋达中资金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预警操作,亦未进行相应的止损操作(于收盘前将基金全部变现),将涉案基金提前结束。锋达中心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及管理人职责,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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