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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率2019)


  


  


支持物资税率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为:(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附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为:(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税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附加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教育费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税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城建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019。【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附加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吉林市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附加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税率疫情防控教育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政策依据】:(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城建年第6号)。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020〕11号)。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依据】:(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2)《国家税吉林市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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