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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包括)

央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 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控制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包括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风险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包括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理财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保险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的流程。一是理财产品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理财,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的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控制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产品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保险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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