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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选定后常见涉税问题

情况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满足一定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办理退税。

情况二: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条,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应行次。

情况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多少时间不得变为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等文件也都规定,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情形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没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经营一段时间后,纳税人想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达到36个月后才能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更。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向税务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不得变更;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没有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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