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 2021-12-10 16:38:48 政策
政策市税务局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残疾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减免字[2019]129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军人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军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个人所得税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山东省、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山东省超过600减免0元。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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