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财税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计算方法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计算方法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 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注意事项


1、年金与工资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部分缴税例1、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17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2、企业年金与其他各类保险的处理政策有所不同企业缴费从当期工资、薪金中“独立”出来计算只适用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其他各类商业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计算补税方法更加细化《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4、企业年金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一是年金金额不能随意扩大,应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规定;二是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三是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四是企业缴费超过标准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相关问题】


一、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100000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就命题条件,简要计算如下:月平均年金所得=100000/12=8333.33元;8333.33-3500=4833.33元,确定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需缴纳个税=(4833.33×20%-555)×12=4940元。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的个税计算,一是受年金缴纳时间影响,二是受本人实际月度工资交税情况影响。


二、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