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解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准确反映林业及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指导和信息发布,促进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增进国际对比与交流,建立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准确、全面、系统地界定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不仅可以规范林业行业统计行为,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提供了可能。本分类为我国林业建设、行业管理、国际交流和林业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林业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是指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2、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3、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4、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5、林业生态服务;


6、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7、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8、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9、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10、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1、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12、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3、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同质性原则,同时兼顾林业部门管理的需要。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采用林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产业类别,即每一个产业类别的经济活动都按照其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消耗和用途,或者劳务的服务对象、功能和服务方式的同一性或相近性进行归类。同时在产业层次划分时,要考虑林业部门管理的需要。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为基础。本分类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的小类行业为基本单元,根据林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小类行业重新进行了组合,形成不同的林业及相关产业类别。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补充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根据林业活动对象与林业资源的直接关联程度,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生产辅助服务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用汉字数字一、二、三、四表示。


第二层根据林业活动的投入和产出的特点,分为13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林业活动性质的相近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37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1、2、……表示。


第四层共有112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该层不设顺序号,每一小类的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林业活动,本分类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第四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只是部分属于林业或相关活动,在相应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共95个类别,即该类别中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内容。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2、在第四层中,对于只有部分活动属于林业或相关活动的小类(行业类别),在相应类别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并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所包含的林业活动做了进一步界定和解释。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一、《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林业工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报告,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一系列的重大使命。林业活动领域由传统的森林资源培育、管理与利用,拓展到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以森林培育和木材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林业旅游为主的林业生态产业和以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为特征的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特别是野生动物驯养,林业生物产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以及林业绿色化学产品等)新兴产业迅速成长;而且,这些产业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每个产业中的经济活动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规模多样化;现行的林业统计中的产业分类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反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林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林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一个既能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现阶段林业及相关产业经济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为界定、规范我国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和开展林业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与编制过程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研究与编制,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统计局参加,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自治区林业厅(森工集团),北京林业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2005年课题立项,国家林业局与北京林业大学合作研究;2006年提出《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初稿,召开了由国家林业局相关司局、中国林科院、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参加的3次座谈会,并到内蒙古、浙江、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龙江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甘肃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等7个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并按新分类选择案例县进行统计。2007年,与国家统计局就《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沟通与讨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大学等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召开评审会,通过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评委会一致认为项目研究在林业统计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于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编制方法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林业的界定,结合我国林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林业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管理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共13个大类、37个中类和112个小类,其中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行业小类相一致,实现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


林业生产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三)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四)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五)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管理


(六)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七)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林业相关活动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九)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十)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一)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三)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四、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林业相关活动”的范围确定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林业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林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设置了“林业相关活动”分层。林业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泥炭采掘与人工湿地建造活动。从产业链的角度确定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的范围,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成本显著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若其产品生产成本中林业产品原料价值超过50%,则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显著的林业产品属性,其生产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尽管加工产品的原料构成中,林业产品原料的含量和价值不是主要的,但林业产品原料作为关键性原料,而且不可替代,则可认为该产品加工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


(二)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不是纯林业活动的小类行业进行了标记,在相应的小类行业的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并在这些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用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三)关于林业生态服务的确定


森林具有游憩休闲、固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确定林业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态服务全面纳入林业及相关产业。我们认为,上述森林生态服务,一类是已形成产业活动,如森林游憩、保持水土、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我们已纳入分类并分别在相应产业中单独反映;另一类是还没有形成产业活动,也不具备进行统计的条件,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将其纳入分类,但不单独反映,而是整体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小类下的延伸层(其他林业生态服务与自然保护)中。


(四)关于统计与核算问题的处理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依据林业管理的自身特点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林业产品的定义,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派生出的横向多部门组合分类。该分类有部分内容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相交叉,交叉的内容仅限于林业部门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核算与分析,不用于国民经济行业汇总和经济总量的核算。同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分类将逐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反应实际情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