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全省5200万参保城乡居民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高,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人群从窄到宽、待遇从低到高、统筹从分到合、服务从弱到强”的快速发展。
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均建立了丧葬抚恤制度,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省从明年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事关全省5200万参保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意义。
标准位列中部六省第一
该补助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也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按照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8元发放,也就是每人1296元,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这个标准目前位列中部6省第1位,全国第13位。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内补助发放到位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