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执行中,案外人唐三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是:姚某的三间门面房已经卖给自己,并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又经一审、二审裁定,最终姚某的执行异议之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2021年7月,小贾通知姚某来召陵区法院进行议价,逾期法院将采取定向询价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进行拍卖。此时姚某陷入沉思,他向执行员小贾询问了评估费、拍卖费及将来的税大概有多少,小贾给予他耐心答复,门面房买卖的税点较高,姚某越想越觉得卖了不划算。2021年11月,姚某向法院申请愿意与白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决定分三批给付白某80万元,白某欣然同意。姚某的首批款40万元于11月5日转账到召陵区法院账户,这桩长达20余年的纠葛终于暂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