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楚雄开发区税务大厅在哪里)



1月9日,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该案由楚雄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全华、检察员杨斌出庭支持公诉,由楚雄市法院院长李家清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一郭姓男子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77520.51元,税额为115229.49元,价税合计79305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8份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制单员张某某制作了虚假入库单,以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5229.49元。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过调查,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15229.49元,并处以罚款115229.49元,上述款项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因该案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与其他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15229.49元,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前,该公司罚金已全额缴纳)


法条链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