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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投诉:购买联想品牌电脑,其生产日期被篡改


今年1月,合肥市消费者反映,其于2021年12月底在兰琨电脑经营部购买了一台联想品牌的电脑。拿回家后发现该电脑生产日期可能被篡改。据悉,其购买的联想品牌电脑背面生产日期标签为2021年7月9日,可是消费者在联想服务工单看到,该电脑实际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


消费者认为,兰琨电脑经营部存私自篡改电脑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欺诈,于是投诉至包河区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今年1月中旬,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初步审查,认为兰琨电脑经营部涉嫌欺诈消费者,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店员私自更换生产日期标识,涉嫌欺诈


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过调查发现:兰琨电脑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4日销售给消费者一台联想电脑,电脑背面生产日期标签为2021年7月9日,根据联想服务工单显示该电脑实际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为店员私自更换生产日期标识,构成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因兰琨电脑经营部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所以认定兰琨电脑经营部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据悉,当事人销售电脑价格5900元,其进货价为5000元,违法所得900元。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兰琨电脑经营部在销售电脑过程中,篡改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相比较滞后一年多。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兰琨电脑经营部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整,并罚款人民币5400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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