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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1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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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1. 一定要按照实际商品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发票。


2. 一定要保证所收到的发票,开票方也是按照实际商品开具的,没有变更名称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3. 一定要选择适合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也要审核开票方是否准确选择编码,同一商品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的编码一致。


4.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要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开具。


5. 坚决杜绝买卖发票,轻者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则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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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记账联要盖章吗?




专业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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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专业解答:


不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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