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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法不属免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税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要先区分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即防暑降温费与高温低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是一种福利的性质,作为员工的福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但是有限额: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防暑降温费在会计处理上是要计入到福利费中,一定要单独核算。


而高温低温津贴是一种劳动保护的性质,是一种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要发生的费用,还是一种作为工资的补充,那么是可以等同于工资一样的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高温低温补贴在会计处理上是可以计入到工资总额中。


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员工要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


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同样道理,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


不仅是工作的温度上,在时间上和标准上也有限制,例如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先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个福利费是指的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接下来又解释了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大家先不要混淆,这个国税函[2009]3号只是将福利费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将范围更加明确了,但是这和是否免征个税没有关系。这是为了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一个通知,将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作为明确的划分。因此防暑降温费是作为福利费用列支是没有争议的了。


我们再接着看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综上,如果防暑降温费是按照福利费的形式的发放,且是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情况,那么就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了,属于征税的范围。


高温低温津贴作为劳动保护的性质,并没有明确列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是以实物的形式发放,是可以作为生产成本进行列支,如果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作为工资中的一部分还是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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