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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其明确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与国内现行规定相比,该项政策优势体现在: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的资本性支出范围增加了无形资产,且加速折旧的资本性支出取消了制造业的限定,覆盖面更广,极大地扩展了可扣除的资产范围,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升企业的投资意愿。



该项政策在现行的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实行一次性扣除的基础上,扩展可扣除的资产范围,将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速度。


重点吸引各类具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需求的主体(房屋、建筑除外),且其固定资产和生产设备价值高、专利技术购买较多等产业的企业落户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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