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医疗机构”与“教育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6章(税收优惠)第29条规定了若干免税项目。其中包括: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在现行36号文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改增过渡政策”)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与前述《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所指的范围没有实质差异。
另一方面,现行《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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