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横琴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6.10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根据《国家珠海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局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号码修改)以及《广东省税务横琴局印花税核定新区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印花税核定号码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税务局”)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珠海海市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税务局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横琴新区税务局在日常检查、税务风险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可以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情形,或横琴新区重点招商引资且从事跨境国税局电商新区等新业态行业的企业主动报告存在可以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情形并经横琴新区税务局核查属实的,国税局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海市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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