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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出租房屋交哪些税)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计划出租,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签订租赁合同三年(2020 年 2 月 1 日到 2023 年 1月 31 日)。租金按年缴纳,并于当日(5 月 10 日)收到 2020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1 月 31 日的租金。在账务处理上挂“其他应付款”有什么涉税风险吗?这样处理主要考虑预收下一年的租金,只有在租期届满 2020 年 12 月份才能确认收入,如果这中间有意外发生,造成合约解除,有退还对方的可能,这笔等同于预收货款,故不能确认收入。




回复:
亲爱的学员,在会计科目上预收租金应挂“预收帐款”,而不是“其他应付款”。因为,你不欠别人的。虽然会计上如何处理问题不大,但在税收上涉及到租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问题,需要把握政策分寸。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 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 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 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 度收入。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纳税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5 月 10 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由于租赁期为“2020 年 2 月 1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为此在2020 年 1 月底之前,不需要申报该笔收入所得。2 月份开始,应按月摊销并申报收入。如果发生毁约,则在退租金当期冲减收入。
收取租金应缴纳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3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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