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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的区别(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科目变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主要区别在于:预收账款确认的前提是收到款项,而合同负债确认的前提是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如果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则不能确认为合同负债,应确认为预收账款。通常情况下,预收账款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而合同负债可以核算因合同而有权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的款项,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揽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将该款项列入合同负债。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应先计入预收款项。对于适用其他准则而预先收到的款项,应当结合款项性质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作为预收款项列报。


如果预收账款中多结算的货款或者支付的定金在下一次结算时抵货款的话就相当于预收的货款,未来需要交付商品结算,应当在“合同负债”中列示,对应的增值税应当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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