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城区、矿区、郊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8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
将现行的平定县、盂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76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二、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丨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
监制丨路文
责编丨廉赟
统筹丨廉赟
审核丨苑金龙 刘翠仙 冯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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