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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

不交税的话,应该罚款多少,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应收而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处以罚款。


(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五)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和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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