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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附注(待认证进项税额认证纳税申报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已经修改了,不少税务会计人员却还在沿用已经废止的方法,或者不知道究竟怎样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下面,我分别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个方面展开为大家介绍目前最新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缴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按规定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即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企业当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数额。


(6)"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当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7)"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企业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回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记录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收到退回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和次月上缴的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额,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额。


3."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7."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8."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10."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应缴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


为核算企业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小资料】对"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之间承继关系的剖析


本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 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此处分别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代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本规定对相关明细科目使用方法的界定,我们将相关明细科目梳理出了如下承继关系:


承继关系之一:④⑤⑦三个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①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①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借方的情况下,④⑤⑦三个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


承继关系之二:⑥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贷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①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①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贷方情况下,⑥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


承继关系之三:③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月末应结转到②明细科目的借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的增值税除外),结转后③明细科目期末通常无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


此外,⑧⑨⑩三个明细科目自成体系,与其他明细科目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具体情况分别描述如下:


⑧自成体系,反映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⑧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


⑨自成体系,贷方反映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以及因转让金融商品产生损失可结转下月抵扣的数额。对于转让金融商品所产生的转让损失只能以年度为单位在以后各期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转让收益而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但⑨明细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⑩自成体系,贷方反映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而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⑩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不难判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应无余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三个明细科目,如果期末有余额,余额应在借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如果期末有余额,余额应在贷方;"简易计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或借方余额,但年末应无余额;"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小资料】对"应交增值税"内设专栏之间勾稽关系的梳理


本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此处分别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代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专栏记录内容的界定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这10个专栏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勾稽关系之一:如果① ② ⑤ ⑥的合计数大于⑦ ⑧ ⑨的合计数,双方差额就形成了当月尚待抵扣的数额,此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就会存在借方余额。


勾稽关系之二:如果⑦ ⑧ ⑨的合计数大于① ② ⑤ ⑥的合计数,双方差额就形成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勾稽关系之三:如果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大于③的数额,双方差额就形成⑩的数额;如果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小于③的数额,双方差额就形成④的数额。


由此不难看出,在当月存在应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各专栏经勾稽计算后就分别形成"转出未交缴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数额,"转出未交缴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数额再按月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或借方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应无余额。在当月存在尚待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应存在借方余额。


(二)扣税和记账依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含不动产在建工程,下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销售额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以下简称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计入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成本。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


(三)账务处理


1.一般购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即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指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科目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施工""开发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后发生退回或折让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抵偿债务以及非货币性交换的,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最终能否申报抵扣,应按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审核。对于最终经认定不得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自"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转入或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尚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至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要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即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依据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应根据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其中,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按: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


(1)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13%、9%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9%、10%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13%;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9%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11%、8%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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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入免税农产品的账务处理


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按购进免税农产品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买价),扣除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产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3.购进后退回或折让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回、部分退回与购进折让等事项。对此,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购进后尚未入账就发生退回或折让的,无论货物是否入库,必须将取得的扣税凭证主动退还给销售方注销或重新开具。无须作任何会计处理。


(2)企业购进后已作会计处理,发生退回或索取折让时,若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企业收到销售方开具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4.购入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6.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的,应当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时,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7.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8.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在货物劳务服务出口销售后结转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根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大小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税额(即按规定计算的当期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如果在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应按规定从出口价中扣除。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9.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10.冲销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在当期用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的,应冲销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11.月末转出多缴增值税和未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缴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12.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缴纳当月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当月应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缴纳以前期间未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符合规定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益"科目。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应按可抵减额予以冲销。


(4)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5)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13.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15.取得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即可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7.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缴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8.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内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之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参加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销售等业务发生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相关账务处理见前述有关部分),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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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不需要设置任何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视同销售等业务发生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业务(差额征税业务)的,其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允许抵扣的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将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账务处理、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账务处理,参见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的相应部分。



附:关于衔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2016年12月3日),本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日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本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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