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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收到专票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时候收到的专票转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吗)

最近,小亿遇到一个有关发票认证的问题: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企业打算下个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问:该专票能否先进行待认证处理,等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再认证抵扣?


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哦,千万别一概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也就是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购进的货物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亿企赢温馨提示:根据规定,还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之前取得的专票能否认证抵扣,主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取得的专票是否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二是在此期间企业是否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知识点补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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