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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第九条)

问题1:新建厂购买车间吊顶材料,消防改造,车间地沟地面改造,车间照明施工,通风管及管道安装,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车间吊顶材料,消防改造,车间地沟地面改造,车间照明施工,通风管及管道安装——这些都是新建厂房必须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但是最终都是要计入厂房的原值的。


1.购进吊顶材料


购进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领用: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2.消防改造支出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车间地沟地面改造、车间照明施工、通风管及管道安装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领用的建材)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内部人员施工的工资)


银行存款等


4.工程竣工后,上述确认的“在建工程”转入厂房原值: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在建工程




问题2:是否可以说哪个公司无形资产规模大就证明哪个公司重视研发、科技实力雄厚?


解答:


无形资产是最容易产生水分的一项资产。


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会计核算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资本化的结果就是计入“无形资产”,费用化的结果就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了,根本就不在“无形资产”上体现。


因此,实务中有些企业尤其是对利润要要求的上市公司,就非常喜欢将研发费用资本化,这样的结果就是企业账面利润比较多,财报好看。


相反,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大企业,研发费用就尽可能的费用化了;或者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从事一些基础研究的,投资大,但是因为还是基础研究就直接费用化。


大家都知道名酒的商标价值很高,但是你在名酒企业的财报上去找,肯定不会找到商标的“无形资产”,因为人家根本就没有资本化。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的规模是无法证明企业的研发能力的。




问题3:交车位管理费时能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物业公司只要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或车位管理费依法开具了发票,就不算违规。


税法没有规定销售方(服务提供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规定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是合法的。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只能是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销售方(服务提供方)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愿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便是向税务局举报投诉也是没有用的。


从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前提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车位管理费,其实也就是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正好可以享受免税,物业公司不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非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只能双方通过协商,就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达成分摊协议,只要双方同意,物业公司应该是也可以开具专票的。




问题4:从公户转款到对方私户,做春节礼品款,没有发票,只有银行回单,怎么做账?


解答:


会计核算并不强调必须要发票,会计核算的目的就是要真实记录与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


税务处理时才需要强调发票问题,因为发票直接关系着是否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如果转款是购买礼品的,属于购买商品没有取得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外,其余的都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转款直接是给收款人作为送礼的,企业给个人送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你需要区分一下情况,到底是购买礼品,还是直接送礼的转账。


另外,需要企业送礼的,包括现金与实物送礼,都涉及到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5:个人出售住房土地增值税有优惠吗?


解答: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6:债务公司给我公司顶了一套房,但是过户到了法人名下,该怎么入账?


解答:


“顶”,在某些地方的方言中,就是抵债的意思。


问题描述,其实就是一个债务重组的意思,但是收回的非货币资产(房屋)却没有过户在企业名下,而是过户给了法人代表(不是法人)名下。


账务处理应首先按照债务重组处理,房屋过户到私人名下,有两种处理方式:1.私人欠企业的款项(超过12个月不还的,私人是股东的,需要缴纳20%的个税);2.如果过户对象是股东的话,也可以视为分红(需要缴纳20%个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润


贷:应收账款


说明: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问题7:应收票据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吗?


解答: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


因此,应收票据也是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




问题8: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度有什么变化?


解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度的变化,就是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2年13号公告),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3号公告,实质上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直接扩展至300万元以下。


经过2022年13号公告调整后,加上之前继续有效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问题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为什么要强调税率是20%呢?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不是25%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说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章 税收优惠”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身就是一项税收优惠,低于法定的税率也是非常正常的。同时,根据该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优惠税率是20%,而不是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授权,现行实际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具体办法和专项优惠政策,是在法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优惠,20%税率未变,但是计税依据更加优惠,实际税负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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