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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中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税务机关的举证期限)

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系认定偷税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应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鉴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应当对当事人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按照依法、全面原则进行调查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不仅应调查、核实行政相对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还应调查、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罚情节,为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后的处理、处罚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基础,从而作出公正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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