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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3降1(最新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小规模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小规模公式计算销降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适用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最新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优惠政策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最新;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增值1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收%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1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3增降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3分税费优政策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摘自《小微企税收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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