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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

近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两篇重要推文请查收:



Q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抗击疫情物资捐赠的支出,是否受到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制?


A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Q


企业是否只有捐赠医疗防护用品,才允许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即可,捐赠物资不局限于医疗防护用品。


Q


企业捐赠物品的途径有哪些?


A


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每年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指定接受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院,如武汉金银潭医院等。


Q


企业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A


向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机关出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抗疫物资的,相关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


Q


因疫情紧急,有些企业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按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Q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Q


查账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捐赠事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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