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实体法吗(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暂行7修订)》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如拟征税,应由国务院规定,即,应由国务院发布相关规定,对特定的出口实体法货物情形征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条例......。


(2) 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第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暂行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增值税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吗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实体法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10条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在上述规定的“出口征税”情形中:




第1点属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出口退(免)税待遇的货物,规定基本符合《增值税暂行第条例》第2条第4款的规定。


第2点属于出口到关境外国境内的一些特殊情形,从技术层面讲,对其征税的,也应由国务院规定。


第3条例点(出口企业或其是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是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属于对实体违法行为的制增值税裁措施。


第4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和第5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10条货物)属于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第6点是关于卷烟的特殊规定,其中包含程序性违法后果规定。


第7点是针对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的制裁规定。


在在上述规定中,相当多的情形具有制裁性,实质性地影响了有关主体的实体税收权益。这些“制裁措施”应由国务院出台规定加以规范,以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未吗来《增值税法》颁布后,需协调现有规范性文件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清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制裁性的措施还应考虑《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的影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