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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据统计,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分析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的原因,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知多一点




立法思路


《条例》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行为,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预付资金安全、合同霸王条款、退款难、举证难等突出问题;兼顾政府监管与营商环境之间、保护消费者和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以期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双赢。




主要内容





明确政府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商务、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引导理性消费、提示兑付风险、化解调解纠纷的义务。



规范预付卡发行与兑付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实践中发生纠纷投诉的情况,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多项义务,包括: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


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注销等情况,不得发行预付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或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者应当对设定有效期限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作出风险提示;


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作出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提供查询,出现无法兑付等情形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等。


同时,为解决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退卡难”问题,《条例》规定:


消费者购卡七日内未消费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全额退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等情形,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回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为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



建立备案和资金存管制度 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具体规模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还规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同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设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按规定应当备案、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完成备案和存管。



强化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举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对违反条例发行预付卡、未按规定存管的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对未出具凭据、未保存记录等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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