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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中小企业(企业税务征收办法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解读(第二部分,共三部分)


2.具体措施


2.2融资促进


新修订的法律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措施,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来,其中的相关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关于其中的货币政策工具,在2018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提出了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多个工具,从而促使金融机构能够发展得越来越好。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看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其中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可参照《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


中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实际考核指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及差异化考核:(1)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将考核要求逐渐放宽,从而保证“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在逐渐扩大的今天:单户授信总额不到1000万的小微企业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考核指标:各银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及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总体实现考核目标的前提下,银监局可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作差异化考核。以支农支小为业务重心、户均贷款余额低的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支持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探索以事业部机制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开发银行能够将自身的政业务特点展现出来,并通过转贷这一种形式来为银行业金融提供一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转贷双方均应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批发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里面所提及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是已经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全部都包含在内。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的第十八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为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这两种。而所谓的股权融资则是应该基于企业股东的实际情况来引进一些全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该种方式所获得的资金,企业并不需要支付本金与利息,然而无论是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都应该将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共享,绝对不允许出现“吃独食”情况。这一特点也直接决定了其用途具备极强的广泛性,这不但能够直接开启企业的营运资金,而且也能够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所谓的债权融资本身就是借住企业借钱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所以一旦到期之后,企业一次性将本金与利息支付完毕。其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当中所做出的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大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可以提供的非常规担保品包括: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其他可量化价值的担保品。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给予了极大的鼓励,付款方能够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来直接将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下来,从而将融资成本予以降低。关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可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的第二十二条就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其中的保险产品可重点开发“相互保险”这一新兴保险活动。


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其中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中小企业成长至关重要,系新兴业务。


2.3创业扶持


综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融资促进,梳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下:


渠道一:债权融资,包括:国内银行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等在内的多个部分;


渠道二:股权融资,包括股权出让融资、引进风险投资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渠道三:上市融资,这里主要是将国内上市融资、境外上市融资等包含在内;


渠道四:内部融资,这里则主要是将留存盈余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囊括在内;


渠道五:贸易融资,主要是将国际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等多方面包含其中;


渠道六:项目融资,主要是将项目包装融资、BOT项目融资、IFC国际投资;


渠道七:政策融资,包括政策融资(专项基金融资);


渠道八:专业化协作融资,包括专业化协作融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莫泰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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