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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争议(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公司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财务部门对合同中的主要涉税风险作以下六个方面的把控:


2、合同中应标明增值税税率:


公司应根据合同的交易的实质及标的,按现行税法的规定适用相应的税率,在国家降税的的大背景下,采购合同应实行价税分开原则,销售合同采用价税合计金额。


3、在合同中应标明含税或不含税金额
在合同中,是否含税一定要明确,如果未明确含税或不含税,则一律按不含税确认收入。防止在采购商务合同因没有明确标明,导致该合同金额因在法律实践中被认定为不含税金额,导致合同争议,造成企业少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直接的损失。


在合同中分别列明含税价与不含税价,对印花税有一定的筹划效果。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合同中如有多项业务,需分别明确各项业务的价格


由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等,在合同中分别列明不同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才能更好的享受兼营的税收政策,并采用分开核算的方式,以便按提供不同的的增值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出现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5、在合同中需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不同的交付货物与支付条款
增值税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加收付实现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当公司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模式而未约定收款细节,可能会使得增值税纳税义务提前至货物发出的当天。公司应按下列不同的业务类型,采用不同的交付货物及支付货款的方式设计不同的交易模式,以取得公司税收的最大利益化。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除委托代销以外的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6、对企业的同一业务,避免出现因混合销售行为导致的税务风险


如公司的业务是以销售为主的,在对公司对外签订的的销售合同中,对同一客户、同一时间、同一交易不得采用销售 服务模式,它属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不能适用服务的税率。如适用将会直接导致税务风险。


如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以服务为主的,可采用服务 销售货物模式签订合同,可适用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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