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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烟叶税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烟叶税由烟草公司在收购烟叶时按烟叶收购金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的20%缴纳。《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无需进行大的制度调整,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烟叶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烟叶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关于征税对象


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关于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按照收购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给予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补贴金额核定。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算的现行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纳税人给予烟叶生产销售者的实际补贴金额核定价外补贴折算成收购价款的比例。主要理由是:烟叶税作为地方税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具体折算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地区间差异和地方利益诉求,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


(五)关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六)关于征收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改变了《条例》“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表述。主要理由是:一些省份未单独设置地方税务局,这样表述更准确。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县级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的规定,有利于纳税人申报。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向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条例》“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的规定,更加具体、清晰。


(八)关于纳税期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改变了《条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更加规范、具体,更有利于依法征纳税。


(九)关于具体实施办法


考虑到烟叶税属于地方税种,烟叶生产销售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地方有结合实际制定烟叶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烟叶税具体实施办法。


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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