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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超经营范围如何处罚(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如何处罚)

近些年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普及,各类创建标准都已经家喻户晓,所谓春江水经营范围暖鸭先知,创建影响最大的、记忆最深的估计还是沿街商铺,尤其是喜欢在店铺外面展超示和售卖商品的店铺,关于沿街商铺到底能否在店铺外面售卖物品和作业,法律法规给出超了相关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第商贸二十七条第(一)项工商部门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略


另外可以根据商贸各省、各地级市公司制如何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浙江省为例:





《浙经营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9年1月1日经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如何围环境整超范围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超范围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城市道路:《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工商部门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公司、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经营范围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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