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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业年度清缴汇算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

建筑企业按当工程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均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当期开票金额不等于当期会计收入,也不等于当期企业员工所得税应确认收入,结束甚至也不等于当期增向值向税的销售额。一些建筑企业纳税人将开票金额=当期会计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当期企业增值税销售额,是不正确、且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的。汇算清的缴时,收入未按企业所得税规时定,少确员工实际认的收入应纳税调整增加。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工程在某一时段支付内应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所以,建筑企业一是不能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除非正确认好与形象进度一致);二是要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履约进度,然后根据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收入及已经确认的收入及成本清缴前,计算出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和成在本。


企业所得税:结束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确认是,履约实际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时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年度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前到支付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在008〕8汇算75号)年度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清缴,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企业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汇算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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