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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抵扣(跨区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有网友询问:异区域地预缴能否增值税发票抵扣?假设我们准备这次开40万发票,取得如何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会计超,请问这种情况下开票前还需要去异地预缴吗?


从所提问题可以看出,问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问题。


开具40万发票处理,取得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会计超——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这些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专有用词。那么,以下就从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跨区增值税来回答这个问题。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的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在建筑区域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本预缴答复不考虑此情会计处况。同时,由于提问会计处者说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不考虑预收款的问题了。跨区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个人所得税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如何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处理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适抵扣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或者全部价款和价抵扣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税率9%)2%(预征率)


因此,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以外提供建筑服务(异地施工),取得工程收入的,是否需要在异地(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取决于两点:


一是,看是否有分包业务,如果没有分包业务,那么取得施工收入后,就是肯定需要在施工地以不含税收入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同时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二是,如果是有分包业务,则看当月支付分包款的情况,若收到的款项支付个人所得税万分包款以后没有余额了,也不用预缴增值税;若收到的款项支付完分包款以后还有余额,就应以该余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并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为计税依据,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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