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上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上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几位)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10几位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关于《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上海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首提地、实践地,各级人大必须要以更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近年来,人大街道工委在人大立法、监督、选举及代表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强化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既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延伸和拓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空间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定位。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明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代表工作机构以及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分层分类联系机制。


(二)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区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工作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三)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架构。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和工作队伍的配备要求,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配备人数及任免程序,规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


(四)明确代码人大街道工委的制度建设。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应加强自身建设,落实会议制度、工作通报制度,详细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履行基本职责、完成交办工作和深入推进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工作制度。


(五)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保障。为确保街道人大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人大街道工委的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监督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组织机构意见、建议:


1、对进一步做好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进一步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进一步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保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性质)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分层分类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


第四条(基本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交办工作)


人大街单位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办理以下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街道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组织机构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协同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协助设在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工作。


第七条(组成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主任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上海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工作队伍)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上海作人员。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和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平台较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相应增加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自身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监督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交办、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推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几位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代表联系群众平台)


区人大常委会指导本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建设。人大街道工委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编入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平台,联系选民和群众,开展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意见建议处理)


人大街道工委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研究、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工作交办程序)


人大街道工委所需承担的交办工作,应在每年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如有临时性交办工作,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交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运用)


人大街道工委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相关报告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相关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其他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将有关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与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时,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整合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和人大基单位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资源,拓宽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的渠道,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领导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信息化系统等加强服务保障,并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通报表彰机制等,不断提高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街道部门预算,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队伍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代码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一条(监督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


区人大常委会在产业园区(开发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