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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会保障费税之争论文(社会保障税费之争的论文)

贺晏然


1898年南京地图中的灵应寺


《金陵玄观志》(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名人十二肖像册》之葛寅亮(南京博物馆藏)


清末朝天宫影像。图片来源:《金陵胜观》(1910年出版)


清末乌龙潭影像。图片来源: [日] 杉江房造(编):《金陵胜观》,上海虹口日本堂书店,1910年6月


止渔禁捕: 乌龙潭判决的延续


万历三十五年闰六月,拖延两年的赐潭争产案终于落下帷幕。灵应观道士虽然收回乌龙潭,但需付潘禄万历二十六年转佃刘诚意所付原佃价一百两。祠祭司此举实是为杜绝潘禄等人此后借机生事。但灵应观道士显然无力承担,祠祭司以灵应观道众出自朝天宫法派为由,借用朝天宫钦赐租银一百两给潘禄收领,以防灵应观道士借贷难还,终将乌龙潭赊与旁人。为了补偿朝天宫出银,灵应观道士需每年缴纳租银十八两给朝天宫。灵应观始以朝天宫“下院”的身份建立,至此再次与朝天宫发生了经济联系。祠祭司此举调和了涉案多方的利益,正如帖文中所称,“区法以徇情”。


虽然葛寅亮因对南京僧道寺观的管理引起地方人士的不满而于万历三十五年引疾归乡,但南礼部对乌龙潭归属的判定至少到天启末年仍有效力。天启六年(1626),葛寅亮重回南京担任南京尚宝司卿,天启七年夏他重新刊行《金陵梵剎志》,在序言中记录了玄观志存板的情况,葛寅亮对梵剎、玄观二志中所列条例态度依然坚决,认为自己所撰志书是“国乘之外史,王制之别传”。乌龙潭与灵应观的关系被以公产、帖文、山水、碑略等多种形式记录在玄观志中,持有礼部帖文、合法占有乌龙潭的灵应观道士也不会骤然停止对乌龙潭的经济开发。内厂、朝天宫和灵应观在这场南礼部主导的争夺中成为最终获益的三方,正与正统年间灵应观作为中官私庵和朝天宫下院而建的身份形成了巧妙的呼应。但是作为获利之所的乌龙潭经过长时间的开发已经无法继续承受损耗,而万历年间豪宦与道士的争夺,正是乌龙潭改变开发策略的伏笔。


潘禄等人因为抗捕毁物,事涉刑部,依法徒杖。潘禄杖一百徒三年,潘福、姜承恩各杖七十。并在潘禄名下追讨修补灵应观渔船、瓦屋银七钱。灵应观道士不准私自转佃乌龙潭,且需每年交纳内厂租银三十两。与嘉靖三十三年朱乡宦报纳内厂租银一致,加之此前的岁给朝天宫租银十八两,灵应观每岁需办租银四十八两,课税、香灯、赡众等费不计。灵应观道士修筑乌龙潭等项尚经费难支,每年突加租银之费只怕更难应付。且灵应观道房只有六间,人丁不算兴旺,其费力经营一百余亩的乌龙潭的目的可堪深究。


据葛寅亮对灵应观万历年间公产的描述,除了乌龙潭,另有随山菜地三十余亩,是道录司所属中观中仅有的拥有公产的道观。但是菜地的位置实际大有问题。据前案所述可知,寺田一侧临水,一侧倚山,襄府决淹寺田虽系人为,但寺田的位置易被水噬也属实情。依山一侧更难种菜。根据乾隆年间对乌龙潭左近山地的描述可推知山地种菜对环潭居民的生活多有伤害:“放生池东面山岗,旧日止栽树木,以取薪柴果利。迩来开山种烟及菜,土松遇雨,随流而下,填淤过半。十年之内,三遇大水,池旁居民,深受其害。现今挑浚甚难,日后应遵旧制,止栽果木,不得种烟及菜,以杜淤塞之端,如违重究不贷。”碑文中提及的“放生池”即乌龙潭,其东面山岗,即灵应观所在“灵应山”,乾隆年间的情状虽不能完全说明明末菜地的状况,但可以推测山侧的土田易水土流失,于栽种不利。


相较于随山菜地,乌龙潭可能是灵应观更有利可图的选择。万历三十三年末至三十四年初,灵应观蒙巡视察院批准重有乌龙潭,道士刘守贞等即开始修筑本潭,并置办鱼苗。与前占潭豪宦的经营方式如出一辙,灵应观道士对乌龙潭的经济价值心知肚明。其实养鱼只是乌龙潭经营之一途,潭中种植藕等水生作物也是获利方式。晚明人对乌龙潭荷叶连天的景象多有记载。谭元春《三游乌龙潭记》写道:“潭以北莲叶未败,方作秋香气。”易震吉的《乌龙潭》也有“芰荷一望无穷,渔舠出没其中”之句。文人词句虽不能证明这些荷藕是灵应观道士用以获利所种,但从刘守贞等急于办置鱼苗的情态已知灵应观道士并非将潭闲置,而是汲汲于开发获利。而其对乌龙潭的持续开发却为环潭环境的恶化埋下隐患。


顺治以来,已有官员注意到道士对乌龙潭的过度开发。两江总督马鸣佩在《乌龙潭永远放生碑记》中曾言于灵应观黄冠:“往例一年香灯七十金,年七金也。今增至年二十金,是潭德也,潭德尔而尔伤潭之生,能尔容乎?”“放生”的意涵已被借以禁绝乌龙潭的罟钓,与此相关的对潭产的利用也在禁绝之列。与此同时,水生植物的栽种亦持续吞噬潭面,与养鱼共同造成生态秩序进而是地方秩序的混乱。为应对这一问题,本地官员主导重修了祭祀颜鲁公的放生庵,并置僧守之,希望借此控制道士对潭产的开发。乾隆年间巡抚陈大受的《重修颜鲁公放生池庵碑刻》记录了乌龙潭的地貌,进一步言明其因过度开发而饱受灾难的缘由,可借以了解晚明以来乌龙潭开发的后果:“至国朝康熙二十二年,道士居仙极尽沉历年禁碑,数罟入潭。时孝感熊公以相国侨居白门,率绅士言于制府于清端公,罪居仙极而逐之。……乃属邑令谋于其邑之人,而复庵以祀鲁公,又为改下坝潭课入于后湖之盈余。”“潭之旁,山岭回互,霖丽既降,水潦下注于潭,赖其深广以容,并潭者苟借输课之名,而种茭植藕,使日就淤填,水至而无所归,则浸淫四出,破屋坏垣,迩来十年之间,居民三被其患,则是害之大者。”碑文中提及的道士居仙极为灵应观道士,陈大受所谓历年禁碑于晚明实无作用,从南礼部给予灵应观道士的帖文中指出的道士采办鱼苗的行为即可见。但乌龙潭的地势确如碑文中所记,四周山丘环绕,雨水排泄无门,全着乌龙潭泄水。养鱼栽藕等行为逐渐地改变了乌龙潭的生态,使其泄水能力减弱,而水面分化严重。陈大受的描述,正与晚明豪宦与灵应观道士对乌龙潭的开发互相印证。


随着放生庵建成,乌龙潭的归属权再次发生戏剧性变化。由于乌龙潭环境的持续恶化,从未被明代葛寅亮等南礼部官员关注过的乌龙潭“放生池”性质开始浮出水面。上述康熙初年的灵应观道士居仙极被总督于成龙驱逐事,以捕捞池鱼为近因,而更源于地方士绅对乌龙潭生态和人文环境的顾虑。居仙极的做法显然只是继承其前辈,但佛、道对乌龙潭的争夺却为致力于禁捕的士绅寻得了一个方便法门。乌龙潭即颜鲁公“放生池”的论述从清初逐渐重建起来。民国刚长居士撰文总结顺治以来制造“放生池”的过程:“金陵西城乌龙潭,相传为唐颜鲁公放生池。旧有放生庵,专祀鲁公,且主放生之事。清初,总督马鸣佩、王新命、于成龙,巡抚陈大受,侍郎方苞均有碑记,旧志班班可考。”乌龙潭此前虽经历上坝属观、下坝属庵的阶段,但是自灵应观道士被逐,放生庵逐渐成为乌龙潭的新主人。在葛寅亮笔下因乌龙潭而得名的灵应观,又被因颜鲁公“放生池”而得名的放生庵所取代。


陈大受不仅为这一以佛代道的过程提供了详细的记述,同时也从细节上规定了乌龙潭全新的管理方式。止渔禁捕这种与佛教放生观念紧密连接的概念与碑阴对“放生池”规制细节化的罗列相表里。除了上文提及的山地禁止种烟、菜的要求,《抚宪颁示放生池条约》还规定:“一永禁栽种莲藕,以绝窃取争竞之端;一劝轮余银修复旧埂,挑浚淤泥,务使深广有容,以免池旁居民淹垫之患;一严禁窃取池鱼,犯者以窃盗论;一嗣后冬间水竭,许近地及四乡农民挖取淤泥粪田,如借名挖泥,偷取池鱼者必治其罪;一颜公放生池庵数百年皆僧人住持,今既重修,所有池中水族必得朝夕看守,乃可防维盗窃。如有老成清修僧人欲居此庵者,仍听。首事绅衿延请住持。”放生庵的僧人根据此碑规定,不仅拥有了乌龙潭的管理权,还从佛教文化上与放生之用的乌龙潭建立了长久的联系。对比道士和豪宦晚明以来对潭体的破坏和争斗,护池禁捕的僧人显然更符合清初士绅对乌龙潭自然和人文环境整治的需求。


从正统三年灵应观赐额,到康熙二十二年(1682) 居仙极被逐,道教对乌龙潭的影响一直持续着。乌龙潭作为宫观公产不断被追寻经济利益,从而引起道士与其他地方势力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严重破坏了乌龙潭的自然与人文生态。到了清初,佛教庙宇在地方士绅的支持下,与灵应观道士展开竞争,佛教的“放生”思想改写了乌龙潭原本的文化形象,成为士绅驱逐守潭道士的利器。乌龙潭也摇身一变成为“放生池”,开始了由佛教文化主导的历史。灵应观后来改名为灵应寺,并参与同光年间乌龙潭的管理。强调禁捕的“放生”虽然有佛教文化加持,但其背后却是杜绝经济纠纷和环境恶化的政治目的,这一跨越明清的剧变无形中保护了乌龙潭的自然和人文生态。


尾声


通过对有限的资料的爬梳,被冠以敕建、古迹之名的灵应观隐含的朝天宫下院和中官私庵的性质逐渐浮现。身兼高道陪侍与内守备双重身份的中官罗智主导了灵应观的建设,并从自己居住的朝天宫拣选道士作为灵应观住持,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乌龙潭案发的晚明时期。原本属于朝天宫赐产的乌龙潭随之转移给灵应观,使它成为南京道录司所辖中观中唯一拥有公产的宫观。而作为公产的乌龙潭,其经济利益将被不断挖掘,以服务于灵应观道士,甚至朝天宫道众与内守备衙门的利益。


随着朝天宫与罗智个人影响力的减弱,乌龙潭的归属权在晚明产生了争议。究其缘由,是地方权势之家与灵应观道士都觊觎乌龙潭丰厚利润。嘉靖年间,豪宦通过内守备衙门取得了乌龙潭的所有权,而万历年间以葛寅亮为代表的南礼部官员清理寺产的一系列措施,正是与南京地方世族的一次角力。虽然乌龙潭产权转移过程并没能直接打击到最大的受益者诚意伯府和襄城伯府,但一定程度上也控制了豪宦对寺观产业的侵占。重新获得乌龙潭所有权的灵应观道士,依然需要兼顾内厂与朝天宫的利益,对乌龙潭的经济开发延续了明初以来的思路,致使过度开发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明初道观灵应观对寺产乌龙潭失而复得、得而复失的经历,生动地展现了官方、道士和士绅、权宦在地方社会的互动过程。寺观产业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但是深入材料的细节则可见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政治、文化和环境因素。晚清灵应观改为灵应寺,显示了道观的最终命运。乌龙潭是放生池的概念也被不断深化,直到民国年间,尚有检斋居士编成《金陵乌龙潭放生池古迹考》,展现了以佛教思想对抗乌龙潭商业开发的过程。葛寅亮费尽心力的乌龙潭归属案,放在更为长远的时空中考察,已经超越宗教经济的话题,成为宗教思想史和环境史关心的议题。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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