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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开征条件(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问题)


社保


一、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拆迁户们经常说的“社保换地”其实是法律允许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是合法的操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也都明确要求: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那征地的社保如何办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等相关征收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可以知道,社保的办理方案是需要在征收开始前公示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的,此外,尽管全国性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但是明确授权了各省、区、直辖市制定将此项工作的具体流程。这是因为全国各地已有社保政策差别很大,各地自行立法处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便于和已有政策衔接。


三、如果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的问题上和征收人出现纠纷,广大被征收人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鉴于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且该种行为涉及被征地人的具体权益,该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出现纠纷时,应当以当地出具具体社保办理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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