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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融资担保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担保有限责任制度司法解释第十条解读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本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公司提供担融资保的一般规则(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相对为人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审查则非善意),第八条规定了无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公司为其其他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为意),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的特殊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i]显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公司治理的决定由该股东一人即可做出。该情形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ii]。由此,本条规定,在一担保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无需表决程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也不得以未经表决程序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





[i]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其他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融资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ii]  (2021)最高法民申7167号,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公司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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